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__________项目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适用于园林地貌创作的植物种植(含养护作业)、土方、园林筑山园林理水(驳岸、护坡、喷泉等)、园林铺地、园林给排水、园林用电、其他造景工程等。)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发包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JZ安许可证字: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次国内公开招投标系列文件精神,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程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资金来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设计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监理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2.2 不包括的工程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3.1 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天
3.2 开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竣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符合以下验收规范及验收标准,且达到“合格”或以上。
4.1 苗木成活率符合现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2 绿地附属设施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1)》
4.3 施工图纸中要求的质量标准;
4.4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和规范:
(1)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95%,珍贵树种、孤植树应保证成活;
(2)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达到95%;
(3)草坪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覆盖率应达到95%;
(4)绿地整洁,表面平整;
(5)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应符合设计要求。
五、合同价款
5.1 合同总价(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
(小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
(其中:工程预留金________元,零星工作费________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_______元,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________元,总承包服务费_________元。)
5.2 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10.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待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的义务后,即行终止。
10.2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_____份,乙方____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法人公章)
乙方(法人公章)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日期: 年 月 日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12 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13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4 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
1.15 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的款额。
1.16 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1.17 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21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4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9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拆迁、清除施工场地的障碍物,使施工场地具备全面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证件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场地交通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以及绿化苗木的养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采取特殊养护措施的苗木种植工程,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要求、技术措施和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5.3 本园林绿化工程种植施工过程中,若承包方认为本工程场地现有的土壤达不到绿化种植要求,应对土壤进行改良。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种植的绿化苗木,其规格、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时,须在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对于本园林绿化工程,若包含有机电设备、喷灌、庭园灯光等安装项目,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20、发包人责任
20.1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0.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20.4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1、承包人责任
21.1 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1.2 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1.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它工作等。
21.4 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1.5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构)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2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4、事故处理
24.1 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4.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
25、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相关规定为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
26、合同价款约定
26.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6.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
27、合同价款调整
27.1 价格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变化;
(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计算;
(6)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7)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因素。
27.2 承包人应当在27.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8、工程预付款
28.1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时间和抵扣方式,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也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30%。预付时间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28.2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方式。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50%。
29、已完工程量确认
29.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9.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9.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30.1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结算支付方式分为按月结算支付与分阶段结算支付。
30.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应付款额75%、不高于应付款额90%的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30.3 本通用条款第27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5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0.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0.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
31.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4)。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31.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和苗木,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31.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和苗木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3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和苗木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苗木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31.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
32.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和苗木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32.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2.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2.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32.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33、工程设计变更
33.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3.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3.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4、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5、确定变更价款
35.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或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35.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应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否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35.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5.4 发承包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5.5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竣工验收
36.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6.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6.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6.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6.5 前款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本工程保修期和苗木养护期的起始之日。
36.6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6.7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6.1款至36.4款办理。
36.8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6.9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7、竣工结算
37.1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37.2 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25天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一般在15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汇总资料。
37.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7.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7.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汇总资料后30天内,审查完成。
37.6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37.7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7.8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7.9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8、质量保证和养护
38.1 承包方承担的园林小品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除苗木种植之外的其他工程,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8.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应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38.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除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另有约定外,应在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8.4 苗木养护
(1)苗木免费养护的期限: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若发包方提出超过规定期限的养护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养护时间、养护措施和养护费用。发包方不支付延时养护期间的养护费用,承包方有权拒绝延时养护。
(2)绿化种植工程在养护期内应达到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的相关标准《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的基本标准。
(3)养护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38.5 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以内的比例预留。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9、违约
39.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8.1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30.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7.6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9.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9.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0、索赔
40.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40.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40.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40.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41、争议
41.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1.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42、工程分包
42.1 承包人需要将专业工程或劳务进行分包的,应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或劳务企业,并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
42.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42.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2.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42.5 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分包工程款及劳务费。若承包人不能按时支付时,发包人可将此部分款项从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出并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和劳务人员。
43、不可抗力
43.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3.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双方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3.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3.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4、保险
44.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4.2 发包人供应的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4.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4.4 承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4.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4.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5、担保
45.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5.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5.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6、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6.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6.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7.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7.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8、合同解除
48.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8.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0.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8.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42.2款禁止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8.5 一方依据48.2、48.3、48.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8.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8.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9、合同生效与终止
49.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9.2 除本通用条款第38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9.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0、合同份数
50.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50.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1、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国家、部门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施工图纸中要求的质量标准、当地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和规范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和规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施工图纸中要求的质量标准。
若上述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适用最新版本。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参照国际相关标准、规范。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开工前7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4套。承包人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
4.2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仅限于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核验承包人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和工程造价,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
(2)检测验收工程用材料、构配件质量,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
(3)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应当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验收工程和确认付款依据,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
(4)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授予的职权:负责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的协调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施工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款项支付的审核、办理;负责工程材料调研、到场验收工作;负责隐蔽工程、阶段性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7、项目经理
7.1 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7.2 如果项目经理的工程施工期间,要暂时离开工地现场2天以上,应事先征得工程师的同意。项目经理每次请假不超过2天,一年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20天。
7.3 项目经理不在工地现场期间,必须制定适合的项目经理代表履行其全部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7.4 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必须提前征得发包人同意,新任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质,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7.5 项目经理不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和工程师可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合格的项目经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经理只能更换一次,如果换后的项目经理仍旧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专业工程师不称职,发包人和工程师也可在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合格的人员。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在承包人进场前____日向承包人按规定提供施工场地,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负责指定施工所需水、电的接驳地点,由承包人自行连至施工场地。
其计量和计价方法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开通施工场地与相关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但是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和不称职人员,但发包人需至少提前14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人员更换要求。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必须更换。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1)负责施工现场和周边关系的协调,确保工程顺利进展。
(2)在建设单位水电未到位前,施工用水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连接到施工现场。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完整的、经过深化的施工组织设计一式四份,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单位派驻的工程师审批。
开工前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周报》包括下周计划和本周已完成的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月报》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月报》包括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当月工作总结,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并且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编制。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录像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担承包内容所涉及的整个施工区域昼夜的安全保卫、施工照明及围栏设施等工作。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正式开工___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在开工前_______日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卫生、垃圾排放、安全生产、治安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人,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未按本约定及时办理上述手续,所造成的相关部门的处罚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工程移交前的现场成品保护工作,承担相应的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内及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遗址(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照省文明工地要求组织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生活设施卫生达标,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文明施工额标准;临时污水排放、垃圾清运、须由承包人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排放。清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交工之前清理完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多余物品及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在合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环卫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配合发包人做好上级机关及各职能部门的各项检查工作。
2)做好防洪、防火、防自然灾害的防护工作,制定相应预案,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证年审证等证件。
3)开工前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4)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的管理负责(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非发包人及监理人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条例》和《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执行,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如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监理人有权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并相应给予违约经济处罚。
6)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擅自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承包人有义务进行配合解决,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8)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5倍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工期不予顺延。
9)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材料设备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施工人员在场外食宿、成品保护等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承包人承诺在前述可能影响工期和费用的因素出现时不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和顺延工期。
10)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及时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
11)承包人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任何停水停电,不对费用和工期予以签证。
12)工程预留金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生时以签证为准。
13)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制定的时间内清退出场。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且在不低于中标施工组织设计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发包人的进一步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单位派驻的工程师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应不迟于该专项工程施工前七日提交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2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在2天内修改完毕后,由发包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文物遗址的现场保护或发掘(含随工清理);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迁移;非因承包人原因,由工程师认可的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绿化验收标准中的各项合格标准。如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人返工,直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或双方同意的省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整改后工程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再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7.2 无论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3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放线及种植穴、苗木进场、栽植修剪、景观成型。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_。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六、合同价款
26、合同价款约定
26.2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_方式确定。
(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人工费、苗木主材及辅材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材料市场价格变动风险。除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不会因为人工、物料、汇率、税金等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合同价款调整
27.1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7.1.1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洽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不做调整;
27.1.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签证、洽商,其相应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为:
(1)中标报价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该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变更项目不论工程量变更增减量大小,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计算变更项目工程价款;如项目变更取消,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该项目综合单价核减工程价款。
(2)中标报价中有类似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可在合适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核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3)中标报价中没有类似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应根据中标费率、人工、材料、机械等有承包人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对于合同中没有的材料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同一规格或型号的设备、材料以及清单综合单价,如在报价中不一致,重新认价时以价低者为准。
27.1.3当招标人暂估价材料或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价格发生变化时,仅调整材料价差,对应综合单价不予调整。调整部分的材料价差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
27.1.4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投标人中标的措施项目费,为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一般不做调整,出现下列情况时可做调整:
(1)发包人更改已经审定的施工方案引起措施项目费的增加或减少。
(2)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量变化引起相关措施费用的增减。
28、工程预付款
28.1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约定开工前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
28.2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在第___次和第___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分别按预付款的___%、___%扣回,若当期工程进度款不足以抵扣本期应扣回数额,则于下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累计抵扣。
28.3 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比例和时间: 发包人在开工前____日内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给承包人。
29、工程量确认
29.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本工程计量周期为______,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和相关证明资料的时间为每月 日。工程计量必须要有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三方共同参加。参与各方的现场代表应当如实签署签证单,结算评审进行现场复核时若发现签证单不属实的,以结算终审复核为准。
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
30.1 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分阶段结算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必须填写标准表格并附有工程中期计量证书及投标所报综合单价,同时提供下阶段进度计划和资金计划。以上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审核后方可拨付。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
30.2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发包人每次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已完成工程造价金额的____%支付进度款,并扣除约定的工程预付款比例以及该期发生的水、电费及其他发包人代缴的相关费用;当工程款累计支付达到合同价款的_____%时(含预付款),暂停支付。监理工程师组织清点、初验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实际完成量的_____%。
30.3 本合同范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备案完毕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至已完工程总价的____%;工程竣工结算最终审定、承包人按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14天内,发包人付清工程结算价款。
30.4 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提供由发包人指定的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
七、材料设备供应
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2.1 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32.2 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须经发包人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场。
32.3 主要材料和特殊材料的采购,发包人有权参与价格和质量的确定。
32.4 市场调研的材料:
(1)对市场调研的材料,应货比三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选择最优报价。单价的确认须2/3以上的调研人员认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单方面确定材料价格;
(2)对经调研确认的材料单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应严格执行,调研后承包人无故拖延不及时采购,引起材料价格上涨的,上涨部分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对已确定的材料单价有异议拒不执行而造成工期延误,除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罚外,发包人有权将工程任务直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完成;
(3)承包人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将工程所需材料核价清单报发包人因承包人材料核价单延后或发包人材料调研后,照成工期拖延或其他后果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32.5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随设备所带的构件在施工现场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同时对数量、品牌、规格、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到场后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保管直至竣工验收。
32.6 承包人采购大宗、特种、重要材料设备时,必须由发包人代表参与,由发包人认质、认价。
32.7 暂定价材料设备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考察选型、定价,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其他费用。暂定价材料如定价后当年可全部供货并使用完毕,则一次任价,认价文件送达承包人后二日内,如承包人无异议,原则上不再调整。如当年不能全部供货使用完毕,则分年度认价。
八、工程变更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承包人必须予以执行。承包人不得以变更过多或以变更工程量较大等因素为由向发包人进行价款索赔、停止工程施工或故意拖延工期,否则,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由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变更执行本合同第27.4条(2)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竣工验收
36.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10日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符合发包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工程竣工图及相关竣工技术档案资料(含分包项目竣工资料)四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
36.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6.7 工程验收前,承包人要达到资料清、尾工清、材料清、地场清,做到工程完工场地清洁。同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和发包人档案资料管理有关规定,在竣工验收前向招标人提供2套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审定合格后,发包人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36.9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国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6.10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7、竣工结算
37.2 结算审查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37.8 尾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最终经审计或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确定后 天内,剔除死亡苗木对应费用后(若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成活率,则按照死亡苗木的综合单价,在余款中扣除死亡苗木的总价,直至扣完未付工程款为止)支付至实际总价的___%。
管护期满后___日内,剔除死亡苗木对应费用后(若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成活率,则按照死亡苗木的综合单价,在余款中扣除死亡苗木的总价,直至扣完未付工程款为止)一次性支付完毕。
37.9 竣工结算时,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价高于经审计(审核)确定的结算价的3%,高于3%部分的审核费及审减成果费由承包人支付。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9、违约
39.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0.5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7.6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___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时,从第29日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4)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9.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_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滞后本合同约定的阶段工期要求的,每滞后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发包人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如承包人采取措施在下一阶段将工期赶上,则根据赶上的天数,发包人退还此前已收取承包人的相应天数的违约金。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自费修补,直至达到验收合格,且每不合格一次,扣 元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因同一部分的缺陷使的工程累计达到两次验收不合格,将被视为实质性违约,承包人应陪偿由此引起的发包人的损失,并扣除相应数额的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合同。__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承包人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甲方经调查属实,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代扣支付,并收取_________元/次的违约金。
2)本工程不得转包。一经发现承包人将本工程予以转包,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在14日内清退出场。
3)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否则视同投标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1、争议
41.1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争议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A. 提交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B. 提交________仲裁。
十一、其他
42、工程分包
42.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进行分包的工程或工作,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3 日内,将分包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备案。
43、不可抗力
43.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照时间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44、保险
44.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工程地内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如果承包人未办理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进度款或解除合同。
45、担保
45.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金额:无,担保有效期: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无,担保金额:无,担保有效期:无。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50、合同份数
50.2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1、补充条款
51.1 环境保护
(1)施工队临近房产和群众的干扰: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2)承包人应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3)对于施工中粉污尘染的主要污染源——砼及砂浆拌合、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的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1)拌合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防尘设备;
2)施工通道、及砂浆拌合站应经常进行洒水处理;
3)路面通道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4)承包人自行考虑施工场地污水排放地点和排放措施(必须满足当地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施工中产生的需排放的泥浆要作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农田和市政管网排放。
(5)由承包人负责提供运土车辆进出场地以及洗车槽,并负责出土后场地及出入口的清理,装车及现场清理费、洗车费、冲洗设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6)临时设施(包括临时房屋、场地硬化、道路、排水、围墙等)的设计或方案,先申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
(7)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如果发横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承包人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外,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罚款标准的最高额度,向发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
(8)所有参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应进行环境保护知识教育,严格遵守甲方两个认证管理体系,培养树立环保意识。
严格监控各项环境指标,消除粉尘、废气、污水、废固物、噪音等影响环境和周边环境的影响,按月上报环境因素控制情况和环评总结报告。
51.2文物保护
工程施工应遵循下列文物保护工作原则:
(1)在秦陵遗址公园工程施工中,应始终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方针,保护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遗址的真实、完整、永续存在和研究、利用提供有效的保证。
(2)未办理动土确认证严禁动土施工。重要部位动土开挖前,应有文保人员在场,否则不得动土。
(3)临时建(构)筑物设施不得破坏遗址本体、或对遗址构成威胁。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遵守下列义务:
1)设置文物安全员岗位,严格执行甲方的文物保护安全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确保施工现场的文物、遗址安全。
2)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文物保护措施及其实施方案,并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是每个参建员工了解措施内容。
3)施工中如发现文物及文物遗址,应立即停止施工,现场人员应主动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甲方。
严禁任何人隐瞒不报或将文物占为己有,一经发现,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建立健全文物遗址保护、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工况记录、档案、注重施工中各个阶段各类信息的收集工作。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
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结构
层数
跨度(米)
设备安
装内容
工程造价(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PICACG漫画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