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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的说明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园林局
一、制定《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必要性
2005年,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02年版),市政府制定了《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计算办法》(武政【2005】3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审核主体、绿地计算方法、绿地折算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极大地促进了我市绿化建设,一大批绿量充沛、环境优美大型居住区以及琴台音乐厅、市民之家、新天地等公共文化设施、商业综合体相继建成,为美丽、幸福和宜居的武汉不断增光添彩。但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需要制定新的《办法》对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一是上位法依据发生变化,原《办法》已较为滞后。近年来,与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密切相关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均作了不同程度的修订,原《办法》有关绿地面积计算标准的部分规定与新修订的国家标准不尽一致,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今年7月1日起,新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对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指标作了较大调整,并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的核算具体办法。
二是原《办法》不能完全适应日益迫切的立体绿化建设及提升绿化品质的需求。以屋顶绿化为重点,发展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使绿化从平面走向立体,进一步拓展城市绿化的发展空间,是城市绿化的新方向。原《办法》仅规定屋顶绿化可折算为配套绿化面积,而且折算比例也较低,垂直绿化不能折算,难以起到鼓励立体绿化的作用。此外,原《办法》仅对配套绿地面积作出了规定,种植乔木、灌木、花草的计算标准是一样的,没有起到提升绿化品质的引导作用。
三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需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予以法制化。通过近几年行政审批流程优化等审批制度改革,在配套绿地面积审核工作中,园林部门与规划部门作为并联审批的实施主体,已建立起明确、有效的工作联系机制。2013年,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13】1号),明确将配套绿地率作为《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内容之一。由此,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审核管理工作既有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中绿地指标的图纸审查,又有对配套绿地实施情况的实地测量及监督检查。这一改革成果需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进一步予以法制化。
二、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的审核主体、实施程序。根据我市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办法》对配套绿地率审核工作中的市区分工、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在第三条规定园林部门是配套绿地率的审核主体,并对市区分工予以了明确,规定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将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权下放到各区园林部门;哔咔PICACG漫画
二是在第四条规定园林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二)以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办法、折算标准为引导,鼓励进行立体绿化、提升绿化品质。《办法》通过增加立体绿化折算绿地面积的情形、提高折算标准等鼓励措施,引导建设单位注重植物种植土壤、扩大乔木配置等,促进配套绿地景观品质和生态价值的提升:
一是鼓励以种植乔木为主的绿化形式。《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引入了树阵的概念,规定采取单株、成行或树阵等从点到面不同形式种植乔木的,可以分别按照树池实际面积、成行长度乘以树穴平均宽度以及树阵整体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二是明确了垂直绿化可以折算为配套绿化面积。《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采用种植槽方式的垂直绿化可以按种植槽面积计算配套绿化面积,采用立式种植方式的垂直绿化可以按其实际立面绿化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三是完善了屋顶绿化的要求,结合建(构)筑物顶板标高、屋顶承重、防水及其主要功能等实际情况,《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屋顶绿化的两种形式及其绿地面积折算标准:对建(构)筑物顶板标高低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其顶板上方屋顶绿化覆土厚度达到0.6米、0.6-1.0米或1.0米以上的,可以分别按实际绿化面积的30%、65%、80%折算为配套绿地面积;对建(构)筑物顶板标高高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屋顶绿化,《办法》第十二条降低了覆土厚度要求,由原来规定的0.6米调整为0.4米,提高了折算比例,由原来规定的25%调整为30%;
四是鼓励建设生态式停车场,《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的停车位,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其中每个停车位均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庇荫乔木的,可按其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三)规范了对配套绿地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了配套绿地审核管理内容。原《办法》主要是规范了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指标的图纸审查,但是对是否按照审核标准实施配套绿地建设如何进行监督检查没有规定。为了保证审核通过的配套绿地率标准的落实,《办法》对配套绿地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了相应规定:
一是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和实施程序。《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二是将配套绿地率作为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内容之一,明确配套绿地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实地测量。园林部门应当根据配套绿地实地测量结果,形成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监督检查意见,并向规划部门反馈,规划部门应当将其作为规划条件核实时该项目配套绿地率是否达标的依据。
三是对配套绿地实际建成后与审核标准之间的误差处理作了相应规定。由于前期园林部门主要是根据设计图纸对配套绿地率进行审核,配套绿地实际建成后与审核标准之间不可避免会出现一定的误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小于批准绿地面积,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在5%以下的部分,按照差额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超过5%的部分,按照规定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哔咔PICACG漫画。